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 林書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