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00號聲請人 陳建璋 相對人 蘇奕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奕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倘無,依票據法之規定,不得行使追索權,即不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二、陳報聲請人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