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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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秀萍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間某日止,多次登入系爭網站下注賭博,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賭博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風氣,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賭博金額之多寡,暨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綜觀全卷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利益,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尚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690號被告曾秀萍女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秀萍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2年9月初某日起至113年9月初某日止,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接續以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鉅城娛樂城」(網址:ofa377.com)賭博網站簽注賭博財物,並以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進行儲值及收取中獎彩金;賭博方式則以前開網站提供之「雷神」拉霸遊戲為賭博標的,與該網站對賭,如達成指定條件則依該網站設定倍率計算贏得彩金,如未達成指定之條件,則賭資全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秀萍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鉅城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照片8張、「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18張、「THA」賭博網站使用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之虛擬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上揭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曾秀萍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多次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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