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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