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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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被告即反訴原告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徐錦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惠鈴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張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由 柯伊庭 變更為徐曼雲,此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故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惟兩造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徐曼雲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182 號裁定(110.02.09)[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182 號裁定(111.03.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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