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訴人 洪鉦捷 被上訴人 胡雅婷 訴訟代理人 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5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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