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附帶上訴人即原告十方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
鄭雪櫻 律師右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林慧英~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