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林呈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