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己○○被告丙○○
甲○○丁○○戊○○辛○○乙○○庚○○桃園縣政府右一人設桃園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中壢市公所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步樑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十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貪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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