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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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戊○○己○○乙○○原名 陳淑萍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56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53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並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第一審複丈費測量費用│4,000元││├─────────────┼─────────────┼──────────┤│地籍圖謄本費│300元││├─────────────┼─────────────┼──────────┤│共計│24,11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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