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字第2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7年5月1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710025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5月11日21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段某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尿液初步鍵驗報告單。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許瑞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