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工廠擔任作業員,然被告自96年12月
起迄97年2月7日止,皆未給付工資,至今尚欠新台幣(下同
)50,300元,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3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00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