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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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54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天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天乙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98年8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2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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