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99號
原 告 翁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宏 、 甘美琴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