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能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能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能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余能傑於九十七年間先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七十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三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再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緝字第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六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四罪復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三三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二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九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四月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二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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