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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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安安原名李冬梅.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安(原名李冬梅)前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安安前於98年間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因不服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57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07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99年11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