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字第五0三號、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郭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一0一年三月二十│一0一年十月十五│││九日下午十時許│日晚間七時四十分││││許(原聲請書附表││││漏載「晚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一0一年度│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號│撤緩毒偵字第一三││││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二四八九號│二六0七號││├────┼────────┼────────┤││判決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二│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十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年度訴字第││判決││二四八九號│二六0七號││├────┼────────┼────────┤││判決│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0一年十二月二│││確定日期│七日│十二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執字第五0三號│度執字第四三一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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