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0年8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04號、97年度訴字第129號、98年度簡字第35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共5罪)、6月、4月、1月15日,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8月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7號、98年度訴字第1391號、98年度簡字第41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3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並於98年1月1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因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