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己○○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原告庚○○原告乙○○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辛○○住台南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返還借款有犯偽造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4年度訴字第110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