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3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完結清算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甲○○係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就任群豐機械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附於本院97年度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可稽。茲因受罰人未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亦未於該期間內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顯逾完結清算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