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重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國字第24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洪兆隆 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6日107年度審重國字第24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以107年9月19日書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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