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105號聲請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6年度上聲議字第188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予嚴格遵守,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逕為聲請者,不待法院命其補正,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丙○○以被告甲○○、乙○○涉犯傷害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20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6年度上聲議字第1883號處分書認再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雖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係由聲請人直接提起,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一份附卷可稽,顯已違背上開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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