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原告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瑞浩 被告 張修明
張雨田 張秀政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青 被告 張益周 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馬來西亞富商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