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 林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玉堂 間因99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陶亞琴
法官吳定亞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