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鴻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82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因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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