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 黃雲英 被上訴人 楊陳春菊
葉立國 (原名: 葉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元【計算式:902,300元《訴之聲明第1、2項,即10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3,22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之主請求,即押金72萬元及權利金
250萬元》=4,12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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