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 蔡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蔡慶祥
胡達仁 律師被告 蔡長龍
蔡郭照 蔡亨科 蔡宓益 黃淑絹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