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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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53號聲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有無辦理清算或破產程序?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王起梆之資料?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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