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宏宇選任辯護人林傳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84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自民國93年5月間某日晚間起迄96年11月4日間所涉對被害人A男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此時被告尚未滿18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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