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如附表各罪,前經本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聲字第28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