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4,854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