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李錦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許文德 │板信商業銀│101年10月31│142,250元│HM0000000│││││行華江分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