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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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傳動數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土地銀│臺灣土地銀│101年12月10│42,500元│PQ0000000││││行圓通分行│行圓通分行│日││││││ 朱秀鳳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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