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4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交上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交上字第40號上訴人 何振祥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9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又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102年6月2日10時4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平交道,因「警鈴已響號誌已顯示仍闖越」之違規,為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臺中分駐所(下稱原舉發機關)員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以102年6月2日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攔停舉發。上訴人不服提出申訴,經被上訴人函請原舉發機關查覆後,仍認違規行為屬實,遂於102年9月6日以中市裁字第裁63-U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45,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2年11月1日102年度交字第19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原舉發機關所屬員警運用話術,使上訴人以為有財產才需付罰鍰,若無財產則免付,上訴人受此陷害,始於違規通知單上簽名。案發時現場欄杆(即平交道之自動遮斷器)已升起,何以不能通行?火車亦已通過,何以不能通行?上訴人居住臺中市○○路已經20年以上,從未闖越平交道,為何此次就稱為闖越平交道?且該自動遮斷器已升起,警鈴仍發出聲響時,警員何不出面制止上訴人闖越平交道之行為?又臺中市○○路警鈴時常作響,員警都有駐守該處,是否都屬於闖越平交道?另該員警開單之過程約有20分鐘,期間均未有火車經過。何以被上訴人職員得以判定上訴人需繳交多少罰鍰?上訴人向其索取上訴單時,為何不給,且其態度不友善。法令應是保障人民,並非壓榨人民,上訴人年老且有重聽,員警安撫上訴人就範,本想事小,但未料本件罰鍰額度驚人,上訴人難以接受,並請求本院到現場履勘或與承辦員警當面對質等語。經查,本件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本院為法律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54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當事人在上訴審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變更事實上之主張。核前述上訴理由,係提出在原審未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就原審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爭議,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