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犯罪事實一第1行至第4行之被告前案紀錄部分應補充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6日執行完畢;嗣又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因其前所執行之刑期已超過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11月28日以無庸執行而結案。」;倒數第3行之車牌號碼應更正為「RT9-012」。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係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業如前述,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偽造文書、詐欺及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雖非鉅,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其甫於96年8月、12月間兩度竊取他人財物遭查獲,而由檢察官於97年1月8日以97年度偵緝字第20號、97年度偵字第377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97年2月20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20日),竟於短期內再犯本件竊盜罪,顯無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偵字第920號││被告乙○○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嘉義市東區頂莊裡11鄰義教街750││巷13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5日,以94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經送監執行後,於95年1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1月22日晚上20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里○○路○○○號「嘉義客運」站牌前,以徒手拿取之││方式,竊取甲○○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腳踏││板上之豬肉1包(重約9公斤),得手後據為己有。 嗣簡麗 ││矚在嘉義市內巧遇乙○○而報警處理後,始為警查獲。││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述。││㈢告訴人指認表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4年9月5日,以94年││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經送監執行後,於95年1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經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所竊物品價值非鉅,然被告有││多次竊盜犯行等情,爰請求量處有期徒刑3月,以為懲戒。││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檢察官侯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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