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58號原告東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