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18號聲請人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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