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江宏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王進士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