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江宏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王進士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