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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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原 告 方 龍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薛
芊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