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林奕如 劉冠甫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7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