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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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林奕如
       劉冠甫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7日下午2時27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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