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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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11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姚錦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原告申請協商,達
成還款協議,然被告自105年12月27日未依約還款而提出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情,然查原告提出之協議書未
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且原告經本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難認原告稱兩造同意因信用
卡約定條款契約涉訟由本院管轄乙節為真實,又被告住所地
為彰化縣伸港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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