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妏娟造園景觀企業有限公司張佩茹 間請求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40元(計算式:49,010元+14
6,370元+16,660元=21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簡 字第 11763 號裁定(106.09.07)[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