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妏娟造園景觀企業有限公司、 張佩茹 間請求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40元(計算式:49,010元+14
6,370元+16,660元=21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