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淳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蔣金鳳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蔣金鳳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年6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簽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