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南昌
吳勝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335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南昌、吳勝盟之羈押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南昌、吳勝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4月21日以100年度聲羈字第107號裁定准許羈押在案。然因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無羈押之必要,已於100年6月1日先行將被告釋放,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