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 劉倫仕 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捌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高雄縣路○鄉○○村○○街○○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