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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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18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