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蘇恒仁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