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仁豪 律師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與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於本院94年度家補字第392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之民事委任狀、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本院94年度家護字第49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各1份,催繳信函及信用卡帳單影本共7份,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查本件聲請人訴請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三千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無財產,91年度有所得154,076元、92年度有所得25,500元,93年度即無所得,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憑,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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