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樺選任辯護人廖大鵬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李彥樺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掐被害人三秒鐘而已,掐完之後被害人人還好好的云云,然本件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案發後之民國100年4月9日至100年4月10日與 劉泳銘 在網路遊戲之對話中透露逃亡之意圖,且於10
0年4月11日凌晨6時20分許為警帶至中壢市○○路○○○巷○號之前出租處,趁警方不備將警方推出公寓大門外,將大門關上,而南下逃逸無蹤,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犯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100年8月10日起實施羈押,嗣又裁定自100年11月10日起延押2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涂光慧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