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江佩璇 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崧津 人債務人 潘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簡崧津、潘寶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貳佰伍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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